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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
  • 2010-08-13 01:35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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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、服务内容

    受理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和物业服务企业三级(含暂定三级)资质的审批。

    二、法律依据

    1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04号)第三十二条;

    2、《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64号)第四条第三款。

    三、申报材料

    (一)新设立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资质

    1、《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》(上报盘);

    2、营业执照;

    3、企业章程;

    4、验资证明;

    5、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;

    6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,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。

    (二)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

    1、《武汉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》(上报盘);

    2、营业执照;

    3、企业资质证书正、副本;

    4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,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,工程、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;

    5、物业服务合同;

    6、物业管理业绩材料(以上申报资料除上报盘外均一式两份上报,市、区局各存档一份)。

    四、收件处理

    各区房产局负责申报受理,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国土房产局审查批准。

    五、审查内容

    1、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;

    2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、管理、经济等相关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。其中,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,工程、财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;

    3、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;

    4、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;

    5、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、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,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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